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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439号提案的回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1-08-27
盖根路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四届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的提案,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过低、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做大做强等问题,建议停止提取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封顶额并增加职工存款收益。您的提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长远发展,内容丰富,数据详实,论证充分,是大量研究工作的成果,对改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非常感谢和重视您的建议,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
我市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服务经济、服务群众为宗旨,着力于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截至2020年底,我市共有10万家单位366.6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5057.6亿元,缴存余额1628.5亿元,职工因住房消费等原因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429.1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7.6万笔、3440.7亿元,贷款余额1465.4亿元,资金使用率89.98%。近年来,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断简化手续、提升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还款等绝大部分业务实现了网上办理,2020年我市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占全部业务的95%,实际通过网上办理的业务占全部业务的85.24%。
二、关于提案涉及问题的答复意见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确定,增值收益分配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如下:
一是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现行利率水平是《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中规定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
二是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财政部先后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文件中强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三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您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完善建议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收益提供了有益参考,涉及国家层面对住房公积金利率、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的调整,我们将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参考借鉴您的建议,也会适时将您的宝贵建议向住建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反映。
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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